刑事局警官涉88會館飲宴 遭申誡不服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時任刑事局副隊長黃聖嘉、林榮政涉「88會館」飲宴惹議,刑事局懲處2人各申誡1次。2人不服興訟,主張事件已過懲處時效,懲處應為無效。法院日前判2人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警員出入「88會館」飲宴惹議,警政署認影響警譽,著手調查,調閱會館出入口監視畫面,發現民國107年3月12日及當年10月23日皆有警員進出「88會館」飲宴,會館雖非風紀場所,監視畫面未出現特定對象,但因2次餐費由會館支付,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懲處相關人員疏失。
其中,時任刑事局副隊長林榮政(現任刑事局隊長)、黃聖嘉(現任刑事局隊長)分別被記申誡1次懲處。
2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顯然早已逾3年懲處時效,依法應不予追究,屬無效的行政處分,以原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為由,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刑事局反駁,2人本應慎選飲宴場所,卻未查證「88會館」性質即接受招待,飲宴費用是由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支付,平均每人餐費約新台幣6264元,超過3000元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引發輿論抨擊,已影響警察廉潔形象。
刑事局主張,2人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接受招待飲宴(受贈)日起3天內簽報其長官,是屬不作為的違失行為。案件經媒體於111年11月18日報導後,警政署於111年12月12日調閱飲宴餐費單據後,依公懲法的懲戒時效為5年,並於112年2月6日作成原處分核予申誡1次懲處,並無違法情形。
法院日前認定,黃聖嘉、林榮政107年3月12日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刑事局是依據警政署函文才知悉此事而做出懲處,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沒有重大明顯瑕疵,認為2人不能提確認處分無效,判決駁回,即2人敗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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