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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李鴻鈞服務處主任涉性侵 更一審判3年2月

2024/4/2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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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立委李鴻鈞服務處主任張書維被控對1名女記者性侵,張男主張未遂行為,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已達既遂程度,審酌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

另一方面,張書維被控案發後召開記者會傳述本件被害人是主動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而誹謗女方名譽部分,遭判刑2月確定;對本件被害人及另名女記者,分別抓捏搓揉胸、臀部等,被控強制猥褻2罪,遭判刑2年確定;2案共計判刑2年2月確定,實際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張書維因工作關係,認識本件被害女記者及另名女記者(以A女、B女為代號),他邀約A女參加民國108年2月間的春酒餐會,A女為與張書維建立良好關係,以利日後取得新聞素材,邀B女陪同參加。

判決指出,餐會結束後,張書維與A、B女前往KTV續攤,違反A、B女的意願,分別對2人強制猥褻。

判決表示,後來B女先行離開,A女因張書維有酒意,欲將張書維送回服務處辦公室,途中張書維要求計程車轉往某汽車旅館,A女因不願得罪張書維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書維欲在房內對A女強制性交,A女趁隙逃離報警。張書維舉行記者會質疑遭設局陷害,並指A女主動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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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一審、二審均判決張書維有罪,最高法院就強制猥褻及誹謗部分判決確定,另就強制性交部分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張書維坦承有對A女強制性交犯行,但辯稱應屬未遂,但考量A女證述明確,與卷內相關補強證據相符,堪認行為已達既遂程度,以及雙方達成和解,張書維已給付賠償完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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