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女嬰不慎頭撞扶手致死 無照保母判1年10月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2日電)無證照的林姓保母受雇照顧女嬰,女嬰因啼哭,林女將女嬰抱下樓時,不慎將女嬰頭部撞到樓梯扶手,女嬰送醫不治,由於林女供詞反覆,法官認定事後翻供為卸責,判林女1年10月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女未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以每個月新台幣2萬3000元代價,受雇照顧3個月大陳姓女嬰,民國110年12月6日凌晨4時30分,因女嬰在2樓房間內啼哭不止,林女為避免影響丈夫睡眠,將女嬰抱起走出房間。
判決書指出,林女欲走到1樓客廳旁房間安撫女嬰,由於當時燈光昏暗,林女關上2樓房門後轉身往樓梯時,不慎將懷抱中的女嬰右側頭部,撞擊樓梯木製扶手,林女未注意女嬰頭部傷勢狀況,將女嬰抱到1樓房間安撫入睡。
當天上午7時許,發現女嬰躺在床上全身癱軟,林女搭計程車將女嬰送醫急救,於當天下午2時許,女嬰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腦損傷而不治死亡。
林女在法院審理時否認有過失致死犯行,辯稱「我沒有過失,我抱女嬰下來時,我沒有撞到她(女嬰)」等語。
判決書指出,林女在警詢時坦承將女嬰撞到樓梯扶手,「當下聲音聽起來滿大的,我不是故意的」,檢察官第1次偵訊時,林女先改稱,有讓女嬰頭部撞到樓梯的木製扶手,但當時女嬰連同頭部有包2層包巾,林女又稱「後來事後回想,根本沒有擦撞到」,檢察官第2次偵訊時,林女又稱「我沒有過失,因為沒有撞到」。
法官表示,林女若非確有不慎使女嬰頭部撞到樓梯木製扶手,應該沒有必要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且林女在接受警詢和檢察官第1次偵訊的時間點較接近案發,對事件始末記憶較為清晰,較能完整陳述,且較無機會就犯罪事實,事先設想疏失責任及思索利弊得失,認定事後翻供為卸責言詞,不值採信。
此外,法官根據檢驗報告書和證人證詞,認定女嬰死亡結果與林女過失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林女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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