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職棒球員陳凱倫涉性侵未遂 判刑1年6月定讞
2024/3/8 11:09(3/8 11:23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中職前球員陳凱倫酒後向女子求歡遭拒絕,涉嫌性侵未遂。一審判刑1年8月,二審因雙方未和解,但陳凱倫賠償新台幣50萬元,改判刑1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案發後,富邦悍將曾向外界表示,球團於本案事發收到舉報時,立即對陳凱倫處以嚴正停職,並全力協助司法偵查,陳凱倫隨後申請任意引退,同年球季末即已離隊。中職則表示,陳凱倫在具有球員身分期間犯案,決議永不錄用。
判決指出,陳凱倫於民國110年10月9日晚間至10日凌晨,在新北市淡水區某處與認識的受害女子及其他友人聚餐飲酒後,陳男以一同續攤為由,佯稱邀約女子與另1名女性友人前往,但女子赴約後,發現另1名女性友人未到場。
判決表示,陳男藉機要求與女子發生性關係遭拒,女子隨後因酒後身體不適,被陳男扶到餐廳廁所後察覺有異,打電話向女性友人求援,但友人未接電話,要離開廁所時,陳男把女子推進廁所意圖強制性交,因女子掙脫而未得逞。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與陳男辯護律師辯稱,陳男的行為是強制猥褻,並非強制性交,希望從輕量刑,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定,陳男要求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並強行撫摸女子胸部、陰部後把生殖器靠近女子臉部,有強制性交犯意。
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8月,民事部分判陳男須賠償被害人及其配偶共5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陳男坦認犯行,並依民事判決結果賠償50萬元,已為達成和解而努力,審酌被害人不願和解、未原諒等情形,改判處陳男1年6月徒刑。
陳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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