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康建槍殺案李鴻淵無期徒刑定讞 死刑部分未審結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南投縣康建生技槍擊案釀4死1傷,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處凶嫌李鴻淵1個無期徒刑定讞。另李男歷審遭判處3個死刑,因憲法法庭死刑制度釋憲案審理中,此部分最高法院未審結。
一審的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李鴻淵原任康建生技公司生產課人員,因操作機器問題與生產課長起爭執,後來被調至園藝課,他認為公司負責人賴敏男與賴男的女兒刻意調職,並指示劉姓園藝課長刁難,他持鐵棒攻擊生產課長後離職。
判決指出,李鴻淵因犯殺人未遂案,名下房地產遭假扣押,雖經法院撤銷假扣押並塗銷查封登記,仍懷恨在心,伺機報復賴敏男等人。
李鴻淵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在康健公司附近工寮、康建公司辦公室,接連行刑式槍擊劉男、賴男胞弟、賴男女兒、張姓女員工頭部致死,槍擊賴敏男頭部致重傷,犯案後逃逸。檢警循線逮捕李鴻淵,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
一審審理時,李鴻淵坦承犯行,並表示「我腦筋有問題才會做這種事」,後悔殺人,有抄經書、念佛號迴向給被害人,希望能彌補被害人的家屬。
合議庭認為,李鴻淵犯案時擬妥殺人計畫、逃亡路線、刻意換裝,偵審時陳述正常,可見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未達不能辨識或顯著減損程度,行為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指出,李鴻淵犯殺人罪部分判處1個無期徒刑、3個死刑,妨害自由、槍擊賴敏男致重傷部分判處7月至13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李鴻淵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
李鴻淵上訴,主張所持有的槍彈是作為收藏,犯後也坦承犯行,羈押期間於看守所表現良好,希望法官斟酌他的生命經歷、家庭背景等情狀,不要判他死刑。
二審認為,審酌一審的量刑鑑定報告意見,李鴻淵於犯後空泛表示悔悟、抄唸經文等,仍無法認定李鴻淵有顯著教化可能性,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李鴻淵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
李鴻淵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死刑制度違憲與否,仍由憲法法庭審理中,因此李鴻淵死刑部分未審結,其餘均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李鴻淵上訴,判刑定讞的部分有殺人未遂罪判處13年徒刑,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2罪各判刑6年、8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2罪各判刑1年、7月。現羈押於看守所中的李鴻淵,將發監執行。(編輯:戴光育)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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