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打人案開庭雙方不認罪 警提賠30萬遭拒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9日電)新北市三重分局翁姓員警誤認通緝犯並毆傷黃姓民眾,雙方互控傷害都被起訴。新北地院今天開庭,雙方皆否認犯罪,其中翁員強調願意出席調解庭、賠償新台幣30萬元,遭黃男拒絕。
根據起訴書,翁姓員警在民國111年間誤認黃男為李姓通緝犯,翁員詢問黃男是否為李姓通緝犯時,以右手搭在黃男肩膀上,遭黃男反抗。過程中翁員未表明警察身分,雙方互相拉扯時,黃男將翁員向左側摔入機車堆內,再跨坐在翁員身上揮擊。
起訴書指出,後來翁姓與江姓員警一起將黃男壓制在地,並請支援警力到場後,翁員揮擊黃男臉部、身體,並用辣椒水噴黃男眼睛,還辱罵不雅字眼,並強拉黃男至廁所沖洗眼睛。檢方除了依傷害罪嫌起訴黃男,另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公然侮辱、強制等罪嫌起訴翁姓員警。
新北地院今天開準備程序庭,翁員與黃男都否認犯罪。法官語重心長表示,期盼可以透過調解庭坐下來談,不期待會有具體結果,但可以讓雙方有抒發空間、消弭心理不滿。翁員則表示,不是故意傷害對方,對於認錯人進行盤查表達歉意,也願意以30萬元和解;但黃男堅決表達沒有調解意願。
翁員坦承有做出揮拳、噴辣椒水、壓制等行為,至於是否有罵不雅字眼僅說忘記了。他並表示,按正常流程,警察會以穿制服或出示證件來表達身分,他盤查時有先說「我是三重分局警員」,當時黃男詢問他是誰,他再次說明自己身分後,手搭到黃男肩上,黃男隨後反抓,過程中他還來不及出示員警證件,雙方便爆發激烈爭執。
翁員辯護律師強調,翁員是為了查緝通緝犯,短時間內無法出示證件,但江姓員警有穿員警外套;翁員壓制黃男期間,擔心黃男隨時起身反抗,因此才用辣椒水,後來也是依規定帶黃男到廁所清洗。希望法官量刑時審酌翁員願意調解並具體提出賠償30萬元犯後態度。
黃男則否認將翁員摔入機車堆內或揮拳,並指當時雙方一起跌倒,他才會坐在翁員身上;他從頭到尾都是以右手護臉、左手壓著翁員,「我百分之百沒揮擊」,且他在過程中一直強調對方認錯人,但翁員持續攻擊他。
黃男辯護律師並表示,縱使黃男掙扎時造成翁員傷勢,但那是因為翁員穿便服且始終未出示證件、違法逮捕在先,黃男是基於保衛自己,希望以刑法23條不罰。另外,黃男無前科,希望據此從輕量刑。
法官最後整理出3項爭點,包括黃男是否有傷害行為;翁員有無公然侮辱、傷害的犯意;翁員強拉黃男到廁所沖眼睛,是否構成強制罪等。最後諭知4月18日下午2時30分續開審理程序庭。(編輯:方沛清)1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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