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盟炒股案 前負責人賴文正二審判刑合計6年8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偉盟工業前負責人賴文正涉侵占采盟公司鉅額,再與多人炒作偉盟股票,一審各判刑2年及4年。二審今天考量賴男犯罪態樣等,各判刑3年及3年8月。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賴文正的兒子賴建志及同案被告馮垂青、劉玉明涉及炒股,被依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10月、1年6月,均獲緩刑3年,賴、馮、劉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50萬元、30萬元。
二審另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同案被告郇金鏞、姜獻傑各1年10月、1年6月徒刑;時任采盟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金助被控協助賴文正侵占公款部分,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定他參與犯行,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緣於,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起訴指出,賴文正涉嫌自民國100年至104年間侵占由他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采盟營造公司資產8億2241萬餘元,另夥同賴建志等人,結合郇金鏞等作手買賣偉盟股票,以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股價。
特偵組民國104年間偵結全案,認定賴文正涉嫌「硬撐」維持股價,4年炒股,最終賠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起訴賴文正、賴建志等人。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處賴文正等人有罪、黃金助無罪後,案經上訴,由二審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賴文正與黃金助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竟利用財會人員,接續填載不實會計科目為「同業往來」方式,自采盟公司銀行帳戶取款匯入賴文正掌控的人頭帳戶後,再侵占資金匯入掌控的炒股帳戶,用以炒作偉盟股票。
二審指出,合議庭查核後,以轉入人頭帳戶炒股的金額作為認定侵占的數額,應為3億餘元;此案自一審訴訟繫屬時起迄今已逾8年,審酌此案訴訟程序的延滯,主因人數眾多,事實及法律關係繁雜,所需調查的人證、事證甚多,並有法律意見爭議問題,非可歸責於被告等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編輯:戴光育)1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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