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柔道教練何聰樂摔死7歲童 判刑9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台中市7歲黃姓男童上校外柔道課時,被教練何聰樂重摔多次致腦部重創送醫不治。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何男9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何姓男子無柔道教練證,自民國104年起擔任台中市豐原體育館地下室道館的柔道教練,並提供無償教學;黃姓學童於110年4月8日前來道館上課。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何男於110年4月21日於道館內與黃童進行柔道對摔,於訓練過程中無視黃童求救,重摔黃童數十次,黃童因此癱軟在地、無反應,現場學童的家屬送醫急救,因黃童腦部重創,搶救70多天後仍宣告不治。
案經黃童父母提告,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起訴何男。
何男於一審審理時否認犯行,並辯稱他摔的動作不會傷到頭部,可能是黃童與另一名學童對摔所致,或黃童自撞道館玻璃、包有護墊的柱子;此外何男也辯稱,他是正常練習,並非故意傷害黃童,他不能預見黃童死亡的結果,主張無罪。
一審審酌現場學童、學童家屬的證詞、法醫鑑驗報告,未採信何男說詞,認定黃童死因與何男不當訓練有因果關係。
一審指出,何男漠視黃童自由表意權與學員的身體狀況、個別差異,而施以殘忍、不人道形式的體罰,實應予非難,考量何男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黃童父母達成和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因此判處9年徒刑。
案經何男、黃童父母、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何男上訴主張,無證據顯示黃童致命傷是因他訓練所致,並舉證他與其他學童還原案發訓練過程的模擬影片佐證,認為他的訓練無不當,應改判無罪。
二審認為,何男舉證的影片無從證明與案發實際狀況相符,無勘驗必要;加上現場學童家屬證述,何男因生氣開始摔黃童,當下動作不正常且用力過度,還將黃童整個人抓起來直接摔,因此不採信何男辯詞。
二審指出,一審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權,認事用法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龍柏安)1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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