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場企業工會案 憲法法庭判工會法施行細則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等因不符獨立人事、會計等,遭否准登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案件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指出,本判決是首件因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的法規範違憲而廢棄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判決。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中華航空員工朱梅雪等32人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經核准後發給登記證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勞動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桃園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朱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華航修護廠區或修護工廠就其工作場所範圍內,未設有獨立人事、亦未有符合編列、執行預算及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要件,裁定駁回確定。
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等,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也以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這2項規定並不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均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認為,廠場定義屬勞工結社權的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明確之命令定之。現行工會法概括授權的施行細則規定廠場要件,內容不牴觸比例原則,但牴觸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編輯:張銘坤)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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