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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爭議 大法庭:民代受託關說構成貪污

2023/3/2 18:12(3/2 19: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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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6300萬元衍生法律歧見,最高法院2日統一見解,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6300萬元衍生法律歧見,最高法院2日統一見解,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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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新台幣6300萬元衍生法律歧見,最高法院今天統一見解,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如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此外,最高法院承審林益世收受6300萬元案的刑事第7庭明天將依統一見解判決,由於此一見解與更一審認定不同,本案預料將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法界人士分析,更一審認定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非屬立委職權行為,無職務實質影響,不具備職務密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收賄,僅論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如今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出爐,恐對林益世官司發展不利,同樣牽動現由高院審理中的立委收賄案。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民代受託於議場內、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實質上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去影響承辦人員職務執行,當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所規範的「職務上之行為」。

刑事大法庭舉例,若民代在議場外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承辦單位到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轉交承辦單位、出具建議補助單,或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勸誘、請託或施壓其他民代協助連署或代為提案與質詢,打電話施壓或關說(依個案認定),無論是否在上班時間或公務場所,當然構成收賄罪。

大法庭提到,若民代行為不具有公務活動性質,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也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違背法令要件。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民國102年4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收賄6300萬元,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連同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執行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105年2月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連同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107年8月,最高法院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處林益世2年徒刑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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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案,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論處,並依速審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其主管監督的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承審庭認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去年6月提案大法庭審理,大法庭今天宣示裁示結果。(編輯:蕭博文)1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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