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房火警致妻亡翻案 判夫返還補償金不加計利息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黃姓女子因鄰房火災吸入濃煙死亡,其丈夫及孩子獲補償金逾210萬元。鄰居涉過失致死案獲無罪確定後,丈夫不服須返還補償金並加計利息興訟。法院判須還補償金,但不加計利息。
全案緣於,民國104年7月1日新北市新莊區一處大樓的9樓房屋疑電線走火而發生火警,同棟大樓11樓黃姓女住戶因逃避不及,吸入大量濃煙廢氣而窒息死亡。
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9樓住戶;新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發放遺屬補償金共計逾新台幣210萬元給黃女的丈夫及孩子。
後來,9樓住戶於106年8月間獲無罪確定;新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做出行政處分,認定黃女非屬於因犯罪行為被害的被害人,其遺屬應返還補償金,如未按期返還,應加計利息。
黃女的丈夫不服,循序起提起行政訴訟;黃女的丈夫主張受領補償金後,錢已用於償還積欠的喪葬費用、黃女生前債務等,應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而且加計5%利率的利息,遠高於目前活存利率,非常不合理,請求撤銷原處分。
一審法院判黃女丈夫全部敗訴,須返還補償金以及利息;黃女丈夫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院認定,原審判決黃女丈夫返還補償金部分,並無違誤,予以駁回而確定。不過,返還補償金是否應加計利息及如何計算利息部分,原審判決理由不備,予以廢棄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日前考量,依照犯保法規定,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除應將受領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部返還外,並應加計利息;考量本件僅能在黃女丈夫有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要求返還補償金並加計利息,黃女丈夫主張不應加計利息,為有理由,判決原處分關於加計利息部分,予以撤銷。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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