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堯案及考績丁等免職案 憲法法庭判決均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憲法法庭審理年終考績丁等釋憲案、徐國堯釋憲案,今天判決公務人員考績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合憲。憲法法庭指出,憲法第77條規定的公務員懲戒,與併行的行政懲處無關,行政機關考績免職並未違憲。
基隆市林姓前消防員涉及竊盜案被判刑定讞,基隆市政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令林男停職,基隆市消防局以品行不端將林男年終考績打丁等,基市府核定免職,林男提復審遭駁後,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等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另外,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因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民國103年間被記42支申誡後遭免職,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徐國堯認為消防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將他解聘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8條及第77條疑義,106年8月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9號、第10號判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規定,與憲法第77條、第18條,均無牴觸。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與憲法第7條、第18條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無牴觸。
判決指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制憲當時即已存在,與併行的行政懲處制度無關。故憲法第77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歷來司法院解釋也承認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的雙軌併行。
判決表示,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丁等者免職,是為汰除不適任公務員,以貫徹行政一體,發揮行政效能,其所追求的目的自屬重要公共利益,而其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並未違反憲法第18條規定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意旨。
判決指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或結果,往往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自由的安全及社會秩序的維護。相關規定考量警察執行職務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的特殊性,就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大過者,採即時予以免職的手段,可認與達成其所追求重要公益的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判決書中也提及,因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的懲戒事由,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列丁等免職事由、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過免職事由間,難免有所重疊。用人機關不僅在規範面欠缺共同之選擇標準可資遵循,各機關的實務作法也不盡一致,有關機關宜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適切區別懲戒與懲處事由。(編輯:戴光育)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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