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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發署前助理研究員採購詐財 洩訊息收回扣判8年

2025/3/11 16:37(3/11 17: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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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林姓前助理研究員,藉小額採購詐財及洩漏採購消息收回扣,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圖)將他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判8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林姓前助理研究員,藉小額採購詐財及洩漏採購消息收回扣,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圖)將他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判8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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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1日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林姓前助理研究員,藉小額採購詐財及洩漏採購消息收回扣,10年不法所得超過500萬元,近日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判8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林姓男子於民國99年至109年擔任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助理研究員,負責辦理電機電子類群訓練教學、學員輔導等,並為承辦採購人員。

林男於100年委請他人設立機電公司,並由他實質掌控業務營運與資金使用,長期以該公司名義承攬其辦理的小額採購標案,並以備品或舊品混充出貨,他身兼請購人及負責驗收的領料人,詐得採購價金。

此外,判決書指出,林男與某公司劉姓負責人為避免採購案流標,安排林男的電機公司及劉男妻子所設的公司參與陪標,後由劉男順利得標,給予林男回扣。

法官審酌林男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竟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採購程序,為自己實質掌控的公司謀取不法利益,利用承辦採購業務機會詐取財物,或於開標前洩漏訊息給廠商,從中收取回扣,嚴重危害國家法益,甚屬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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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林男依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劉男犯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政府採購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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