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男師冒充女性網路迫少年猥褻 判3年半
2022/5/31 13:2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擔任補習班老師的翁姓男子被控在網路上假扮女生誘騙威脅15歲男學生,須於雙方視訊時打手槍猥褻得逞,一審判翁男3年半,翁上訴稱有自首應減刑,二審今天駁回,仍判3年半。
一審判決指出,翁姓男子使用女性照片創設臉書(Facebook)帳號後,於民國109年5月間搭訕15歲男學生談及性愛;翁男要求視訊遭拒後,竟利用自己為某補習班老師機會,查到男學生個人資料後威脅對方配合。男學生心生畏懼而於雙方視訊時,打手槍猥褻,翁男偷偷側錄影片。
一審依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翁男3年6月,翁男提起上訴主張,對犯罪事實不爭執,但警方辦案時,根本不知道翁男與男學生為同一補習班師生,請求依自首規定減刑,並宣告緩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依警方辦案資料以及證述等,調閱犯嫌所使用帳號IP,循序查獲翁男,本案並無自首適用。
二審審酌,原審判決量刑有綜合考量,雙方以新台幣60萬元達成和解,翁男也賠償完畢獲得諒解;翁男為一時衝動而涉犯本案,量處7年的法定最低刑度,仍有過重之嫌,已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而判刑3年6月。
二審指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翁男3年6月徒刑,另翁男遭判3年6月徒刑,不符緩刑要件須為2年以下徒刑,不宣告緩刑,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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