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涉加入詐欺集團 彰化地檢署起訴法院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30日電)陳姓女子等人求職,遭檢警查出涉加入詐欺集團,但陳女等被告認為自己是「遭求職詐騙」,彰化地院審理調查認為被告辯解與客觀證據相符合,判13名被告都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陳姓女子等人透過臉書找工作,加入綽號「陳豪」與其他不明人士組成的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陳女等人涉犯加重詐欺、洗錢等遭檢方起訴,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陳女等13名被告無罪,有媒體報導指「審理階段始改稱求職而獲採信」、「未查獲詐欺集團首腦而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彰化地方法院今天澄清部分報導有誤。
彰化地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媒體報導「被告於審理階段始改稱求職而獲採信等語」應屬有誤,實際上,車手被告遭查獲至審理終結前,都供稱是應徵公司財務人員,因求職受騙,雖有取款行為,但非車手。
法院指出,車手被告為證明自身清白,積極配合警方找出其他上、下線取款人員,且清楚交代資金來源,並提供手機內留存當初應徵廣告,包含公司名稱、統編、月薪、休假方式等項目,及每天文字通訊內容包含上下班線上打卡、出差費報支、預支薪資等資訊。
其中一名被告甚且要求主管提供公司統編及電話,撥打後出現傳真電話聲響,還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被告求證並信任應徵合法登記公司,非詐欺集團;遭起訴車手被告都涉世未深且無前科,信賴所見廣告及工作對話內容,且盡基本查證義務,足見被告辯解應屬可採。
法院指出,此案詐欺集團尚有其餘車手經其他地檢察署檢察官認為同是「遭求職詐騙」而不起訴,並無報導所稱「審理階段始改稱求職而獲採信」的情形。
另外,江姓男子等被告因有款項流入帳戶,檢察官起訴為「洗錢集團成員」,但被告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在中國合法經營公司,匯款是為將在中國營業所得或合法買賣交易貨款匯回國內,非詐欺或洗錢集團成員。
有關媒體報導「因未查獲詐欺集團首腦而判決被告等人無罪」有誤,主要是因車手被告陳女等人提出的辯解與客觀證據相符。彰化地院表示,事證因尚未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而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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