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榔頭鎚腦襲警落跑 二審仍認無殺人犯意判8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1日電)洪姓男子去年持榔頭朝指揮交通員警後腦鎚擊造成撕裂傷,遭依殺人未遂等罪送辦。高雄地院認為他並未奪槍或繼續攻擊,無殺人犯意,一二審均改依妨害公務判8月徒刑,可上訴。
洪男一開始接受檢方偵訊時供稱,想要殺死員警,再搶走配槍開槍輕生,坦承有殺人未遂犯行,但在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時又改口否認殺人,辯稱是因為有喝酒,且要求驗傷未被理會,情緒不穩才亂講話等語。受害董員則坦承,根本不認識對方。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經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洪男撿起榔頭後僅朝對方丟擲且落跑,並無任何想搶奪員警配槍舉動,因此不採信被告奪槍輕生說法;此外,若洪男真有殺人犯意,在撿起榔頭後也可繼續攻擊,而非丟擲後逃跑,據此難認定有殺人犯意。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洪男因情緒不穩控制不住衝動,竟持榔頭鎚擊員警妨礙勤務,其所為應受譴責,但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且他在犯後坦承犯行,積極彌補損害,仍有悔悟之心,又患有環境適應障礙併具輕生企圖,因此將警方移送的殺人未遂罪,改依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原審見解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洪男去年5月11日下午6時多騎車前往高雄三民區大順二路、民族一路口,發現正在分隔島指揮交通的董姓員警後,卻趁不備之際持榔頭從後方重鎚頭部,導致董員跌落車道。但他撿起榔頭後卻朝對方丟擲,隨後騎車落跑回家喝酒。
董員受傷後經送醫診斷出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撕裂傷約2公分,高雄市警察局長黃明昭與時任三民二警分局長黃文哲也前往醫院關心慰問,指示分局成立專案小組追緝。
專案小組就洪男逃逸路線沿途調閱監視器影像,以車追人,當晚10時多確認他酒駕騎車返回住處時,立即上前壓制逮捕;全案依殺人未遂、加重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等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後將他起訴。(編輯:陳仁華)1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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