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龍環評變更案原判決理由不完備 二審廢棄發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中龍鋼鐵廢棄物遭查超量而申請環說書件變更,台中市環保局106年審核修正通過。居民及環團不服興訟,一審勝訴。二審今天認定原判決理由不完備,廢棄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全案緣於,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於民國97年間提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2期第2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陸續提出環說書件內容變更,辦理2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2次內容變更對照表變更,分別經審核修正通過。
環保署在104年3月督察台中市龍井區中龍鋼鐵公司時,發現中龍鋼鐵總廢棄物量每年約297萬噸,比環評核准的量超過26萬多噸,台中市政府要求中龍公司辦理環評等。
中龍公司105年提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2期第2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3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申請環說書件之變更。台中市環保局的環評委員會106年間審核修正通過。
當地居民不服台中市環保局原處分,經環保團體協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中龍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部分居民符合利害關係人身分(適格),環保局原處分作成,明顯有誤認,將廢棄物認定為資源物質,且未考慮含水量因素,導致沒發現廢棄物增加量並非少量,已對環境品質維護,有不利影響之虞,卻以法規「對環境影響輕微」為據予以通過,原處分明顯違法,將原處分撤銷,判居民勝訴。
中龍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效力及於台中市環保局。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審判決理由不完備,廢棄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二審指出,原審對於環評委員會會議所形成的專家判斷,及所踐行程序是否正當,形成決議是否充分思辨,未予調查認定,以及含水計算的方式等,如何判斷出對環境影響並非輕微,此相關調查理由不完備。(編輯:張銘坤)1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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