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台鐵資產開發 總收入可望增1474億元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7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修正草案,使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的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限制。預計修法後,台鐵資產總收入可增加1474.06億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
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於民國113年1月1日轉型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該局原配合政策所累積的債務由政府負擔,台鐵過去持有的土地、古蹟及歷史建物等資產,在配合台鐵公司化政策下,移撥至償債基金,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受文資法限制不得辦理容積移轉。
為了讓台鐵公司化後得以活化資產,並據此償還債務,交通部提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在今天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
交通部鐵道局長楊正君表示,償債基金所接收的4大資產,有3部分都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物,包括台北機廠、E1E2街廓、高雄港站(含臨港線),鐵道局尊重文資法保存及未來維護、使用之規定,但土地的容積價值,在文資法中,若為私有土地,可做容積移轉,若為政府持有,不需做容積移轉。
楊正君說,這次修法就是讓償債基金的土地,不受國產法限制,否則按現行法規估計,4大資產只能做出租使用,30年僅能收益288億元,與承接1700億元債務相比、仍有1400億元缺口,將導致政府利息負擔及未來債務滾雪球,變成無法處理的狀況。
在朝野無異議下,審查會通過交通部所提的修正提案。
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其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其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楊正君表示,修法前,台北機廠30年總收入為15.81億元、台北車站E1E2特定專用區233.64億元、高雄港站及臨港線24.14億元、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財產15.25億元,4大資產收入合計288.85億元。
修法後,台北機廠30年總收入預計可為838.6億元、台北車站E1E2特定專用區726.56億元、高雄港站及臨港線155.87億元、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財產41.87億元,4大資產收入合計1762.91億元,修法後總收入可增加1474.06億元。(編輯:蘇志宗)1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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