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警局婦幼隊前副隊長遭毆案 檢聲請簡判3嫌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6日電)嘉義市警察局前婦幼隊張姓副隊長1月間,與胡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遭胡男等3人毆打成傷,檢方偵結,認定胡男等3人未構成妨害秩序要件,依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現年23歲胡姓男子(綽號狐狸)於今年1月25日8時30分許,駕車行駛嘉義市玉山路、中興路交岔路口,與同方向張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2人互按喇叭並發生言語衝突,胡男則向張男提議前往2人相識的友人住處調解。
不過,張男駕車隨同胡男至嘉義市保安四路時,胡男立即夥同相約吃早餐的友人洪姓男子、李姓男子等人,徒手毆打及用腳踹張男頭部、背部、大腿等處,張男遭打傷倒地時,背部遭地面尖銳物品刮傷,造成張男頭部損傷、手部挫傷、下背部及骨盆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事後,警方依妨害秩序、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因當時擔任嘉義市警察局婦幼隊副隊長的張男腰部傷口有縫5針,引起外界質疑是遭利器砍傷,不過,據調閱的路口監視器畫面,施暴的胡男等人並沒有持刀或棍棒等武器,且張男所著的衣物也無破損。
另外,針對檢方沒有依妨害秩序罪嫌起訴部分,蔡英俊說,妨害秩序構成要件,應以3人以上的行為人,為施強暴脅迫而聚集,進而在場實行強暴脅迫,若僅因偶然、突發原因而引發3人以上同時在場施強暴脅迫行為,並未構成妨害秩序要件。
蔡英俊指出,胡男等3人於行車糾紛前,已相約於現場附近早餐店同吃早餐,因此,並未構成妨害秩序的主觀犯意。
這起案件發生後,嘉義市警察局日前發布行政懲處,張男調任局員支援民防管制中心,當初承辦這起案件的第一分局偵查隊邱姓偵查隊長,調任市警局刑警大隊偵4隊警務員並暫代隊長。(編輯:陳仁華)1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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