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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罪監護處分三讀 法務部:兼顧人權及公安

2022/1/27 20:54(1/27 21: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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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監護期可延長,無次數時間限制,法務部晚上表示,會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完善社會安全網。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修正前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為符實際監護醫治需求,法務部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並採定期延長、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

此外,配合刑法修正,這次也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

法務部官員指出,也就是將視受處分人情況,給予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的狀況給予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醫療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

例如,對於狀況好轉的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反之,對於狀況惡化的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得到妥適執行。

另外,對受處分人定期評估部分,即執行監護處分的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的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意見。

而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由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給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此外,對於有精神障礙等被告,於偵查、審判過程中,雖未符合羈押要件,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應採取必要且適當的保全措施,以維護被告生命、身體、健康及保護社區安全,這部分也於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務部官員指出,將來於偵查及審判中,對於精神障礙被告,若犯罪嫌疑重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可經法官裁定6個月以下期間,將他安排到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等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將可有效保全被告到庭,避免被告於偵審期間再犯,並確保被告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以穩定病情。

官員說,「暫行安置」是對於前述被告的妥善處置、治療及兼顧公共安全的暫時措施,有別於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也不會與判決確定後執行「監護」的概念混淆;未來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將能給予精神障礙的被告最即時的醫療處置,也更能強化兼顧防護社會安全。

新聞稿最後提到,有關「暫行安置」新制,當初曾於110年10月19日是由法務部長蔡清祥帶隊與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雙方經會商至深夜,才達成「暫行安置」制度共識,後來經過立法委員多次審議,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代表政府各部門決心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編輯:張銘坤)1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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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罪修法三讀通過 司法院:新設暫行安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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