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罪修法三讀通過 司法院:新設暫行安置程序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司法院表示,新設暫行安置程序,以完善社會安全網避免漏接 。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暫行安置制度並非以保全被告到案或保全證據為目的,因此與羈押不同,其宗旨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之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可及於刑事程序的每一個階段。
司法院指出,在刑事程序中,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也可於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為適當的處置。
司法院表示,這次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暫行安置制度(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法案重點如下:
一、新設暫行安置程序,以完善社會安全網: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等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適用暫行安置制度。(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1項)
二、暫行安置程序之發動、期間:檢察官於偵、審中得聲請,法院審理中也得依職權,裁定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若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1項、第3項)
三、暫行安置之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若聲請延長,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為之;不服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增訂本法第121條之1第4項、第5項)
此外,偵查中暫行安置審查程序,亦與審判中相同,得受強制辯護之專業協助。暫行安置之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應即為撤銷。暫行安置由檢察官執行,並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
還有,為與判決監護制度調和,暫行安置後,如法院判決時未宣告監護,即視為撤銷暫行安置;判決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尚未執行完畢部分,免予繼續執行。(編輯:張銘坤)1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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