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公訴檢察官遭評未達良好 告士檢勝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士檢以檢察官林在培論告浩鼎案時怠於執行職務等理由,將他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案經林在培請求撤銷,法院認為,未達良好的處分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等違法情事,判林勝訴。
士檢於民國106年間以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啟惠為由,將翁啟惠、張念慈依貪污罪起訴;108年間,檢方在一審無罪後放棄上訴而確定,林在培即是本案公訴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108年間,士林地檢署以林在培承辦浩鼎案時未依指示送閱論告書,還在最終言詞辯論前幾天才將被告提出的500頁答辯狀交給協辦的主任檢察官,欠缺敬業精神、怠於執行職務,綜合考量平時考評紀錄,將107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林在培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否認士檢職務評定所依據的事由,主張當時檢察長指示檢察事務官試擬論告書,他並未被課予送閱論告書的職務義務。
林在培還主張,107年5月1日至8月31日間,他與同年8月29日才就任的蔡姓主任檢察官根本沒有職務上的接觸,蔡姓主任卻對他進行平時考核,可見評分並無任何事實基礎。
士檢則主張,林在培的平時考評紀錄表被主管記載為有待加強,敬業精神曾被評為E級,另參酌林在培在浩鼎案中有未依期限完成論告書送閱等事由,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並無違法。
北高行判決指出,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檢察官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而檢察官的平時考核具高度屬人性的評價,非他人可以擅代;蔡姓主任檢察官107年8月29日就任,卻對林在培107年5月1日至8月28日間的表現進行評核,有瑕疵。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士檢依據有瑕疵的評核對林在培做出未達良好的評定,並不合法,有再行審酌的必要,判決撤銷未達良好的處分與復審決定。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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