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住民就業代金 大法官:劃一計算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0號解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以劃一方式計算代金金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應2年內修正。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下午在大法官解釋公布記者會中表示,大法官認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提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僱用原住民意願,目的正當,而且所採手段也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林輝煌說,不過,本條條文並沒有考慮到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情狀、採購金額大小等因素,可能造成應繳納代金金額高於採購金額,導致得標廠商必須以採購金額以外其他財產,繳納與採購金額顯不相當代金,如此已經逾越人民合理負擔範圍。
本案源於,中國人壽於民國101年3月間得標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開徵求勘選租賃辦公室」採購案,中壽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人數約為5000多人,但進用原住民族人數,未達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標準,各月差額人數分別為14人至18人不等。
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向中壽追繳原住民族就業代金,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按日計算,合計為新台幣294萬餘元,超過中壽實際採購金額164萬餘元。中壽不服,提起訴願遭駁,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百分之一,進用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代金的計算方式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0號解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
解釋文指出,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相關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的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做適當處置。(編輯:方沛清)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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