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選手搬樹癱瘓提國賠 二審判賠533萬元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高雄高苑工商林姓舉重學生到梓官國中受訓,但搬樹遭壓傷癱瘓,他向2校提國賠2200多萬,一審依自願幫忙等理由判決敗訴,高雄高分院今天二審判決梓官國中應判賠533萬7005元。
高雄高分院下午判決,高雄梓官國中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3萬7005元,其餘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原為高雄市梓官國中舉重隊的林姓男學生在民國105年畢業後,因新學校高苑工商沒有舉重教練和設備,因此協議由高苑工商委由梓官國中代訓,林男也定期回到母校接受原教練黃男指導。
然而,105年10月颱風過境後重創梓官國中,造成校園部分部分建物毀損,樹木傾折,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和黃男便請林男和5名舉重隊員整理校園,搬運遭吹倒樹木。不料眾人在準備將1棵大樹木放下時,林男因走避不及遭壓到,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
由於林男原本可望靠舉重闖出一片天卻一夕癱瘓,家屬於是代為向梓官國中、高苑工商請求國賠2200多萬元;期間並和黃姓總務主任及教練黃男以220萬元達成和解。
承辦法官審理時,認為委託梓官國中代訓的高苑工商並非公立學校,受委託代訓的黃姓教練也並非屬行使公權力訓練林男,且高苑工商黃姓總務主任當時更不在校內,加上當時在場學生證稱教練並沒有命令或指示大家搬樹,大家都是自願幫忙整理校園。
再者,考量林男受傷過程並非是因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所以林男主張和國賠法規定成立要件不符,向2校求償是於法無據;另外,林男已和黃姓教練跟黃姓總務主任以220萬元達成和解,拋棄所有民事求償請求權,因此自然不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國賠請求,據此判決林男敗訴,但高雄高分院今天判決梓官國中應判賠533萬7005元。(編輯:郭諭儒)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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