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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安案件提升二審管轄 無妨害審級利益

2021/10/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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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國安犯罪侵害國家法益重大,與現行法由二審管轄的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案件並無二致,提升為二審管轄,有助維繫國家利益,並無妨害審級利益或有違憲疑慮。

法務部長蔡清祥9月29日提及,國安案件涉及層面廣,須強化檢察官職前與在職課程,近期研議比照刑法的內亂外患罪,國安案件均提升,全由二審管轄,讓較富經驗的檢察官專責偵辦。

聯合報今天報導,學者和律師齊口同聲認為,無論交由哪一個審級偵辦,增加司法官專業能力才是重中之重,另也擔憂會剝奪被告審級利益,恐有違憲疑慮,並建議修正草案應增加企業的刑事責任。

法務部晚間回應指出,沒有國安就沒有國家,因此法務部與國防部、內政部共同會商研擬預告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予以特別保護,並對涉及外國、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予以加重處罰,目的就是確保國家安全與維護台灣經濟發展命脈,其重要性與必要性不言可喻。

法務部官員指出,鑑於近來國安案件因法院量刑過輕而引發爭議,無法嚇阻此類犯罪,且恐生危害國家安全疑慮,考量此類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機敏性,若由二審管轄,讓經驗豐富的二審檢察官、法官來專責處理此類案件,有助於案件審理正確、迅速及機密保護。

官員說,加上國安犯罪侵害國家法益重大,實與現行法由二審管轄的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案件並無二致,因此提升為二審管轄,有助於國家重大利益的維繫,難謂妨害審級利益或有何違憲疑慮。

至於將來修法範圍或方式,是否針對某些情節較嚴重的國安案件(例如發展組織罪)及在程序法或參照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4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等規定的立法體例,增訂二審管轄的特別規定,法務部也秉持開放態度,審慎通盤考量。

法務部深知提升院檢專業偵辦此類案件的重要性,除強化檢察官職前與在職課程外,各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也組成國安聯繫平台,建立執法共識與合作團隊,且各檢察機關受理國安案件,均由國安專組或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全力偵辦,落實專業、迅速的要求,以遏止境外敵對勢力的猖獗。(編輯:管中維)1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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