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藉按摩性侵身障女 屏縣男子被判3年8月定讞
2021/9/28 11:29(9/29 11:41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屏東縣蔡男108年間在某大學校園內,假藉按摩為由,對一名雙腳身障的女子性侵得逞。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二審改判3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從事殯葬業的蔡男於民國108年10月間在屏東縣某大學餐廳附近,看到一名女子因雙腳肢體障礙而行動不便,便藉機攙扶女子到校區宿舍的椅子就坐,並自稱按摩師為女子按摩雙腿,隨後以手指性侵女子得逞。
蔡男在偵審期間坦承犯案,但辯稱女子阻止他後就停止,並非強制性交,而是乘機性交。屏東地方法院勘驗錄影畫面,發現女子伸手阻擋後,蔡男仍未停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7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蔡男明知被害人有身體障礙,對於自我保護能力較為不足,竟為滿足一己性慾,絲毫不尊重女性自主人格及身體尊嚴,見被害人孤身一人且行動不便,藉機性侵被害人,危害校園人身安全非輕。
不過,合議庭審酌蔡男犯後尚能坦承客觀事實,與女子於原審審理時以新台幣15萬元達成和解,且已履行賠償完畢,改判蔡男有期徒刑3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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