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隱匿漏報財產3302萬挨罰 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3302萬餘元,被監察院開罰340萬元,林不服,主張沒給充分說明機會。法院認定林錫山雖因案遭押仍有6個月時間足夠申辯,監院開罰有理,判林錫山敗訴。
刑事部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8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發回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林錫山於108年7月間已報到入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錫山原本為立法院秘書長,為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但他在民國102年申報財產中,卻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1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8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總計3302萬8845元。
監察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對林錫山開罰340萬元。林錫山不服而打行政訴訟,主張監察院原處分未踐行使他充分說明及漏報金額應剔除2家公司的存款及股票。
法院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
法院指出,監察院當時要求林錫山說明時,林錫山正因案遭羈押,考量若等林錫山釋放恐逾裁處權時效。法院調查,林錫山遭羈押並未遭禁止接見通信,與監察院相關往來函文均經台北看守所轉交,申辯時間長達約6個月,所陳述意見的證據資料,林錫山掌握在手中,應有足夠時間及資源夠申辯,因此林錫山主張無理由。
法院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以及他在刑事收賄案件於檢警偵查中供訴,他有使用葉玉美、陳亮吟及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等人帳戶,他為這2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等語,監察院因此認為他隱匿漏報而予以開罰並無不當,判林錫山敗訴。可上訴。(編輯:唐聲揚)1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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