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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討錢不成開槍追擊工地包商 判刑8年定讞

2021/7/2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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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自稱鄉長駕駛的許姓男子向新竹縣一處工地包商強索金錢未遂,朝包商開槍但未造成傷亡。二審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罪判許男8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指出,許姓男子於民國108年9月7日開車經過新竹縣一處工地,因覬覦營建利益,持鋁棒恐嚇工地主任,「你知道我是誰嗎,這區都是我在管的,工地大小事要分一些」,適巧警車經過,許男恐嚇取財未遂,罷手離去。

許男不久後又回到工地,接連拿出鋁棒、折疊刀恐嚇工地人員;許男遭制伏後假意離去,卻取出改造手槍追逐工地人員並開了2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警方獲報,迅速將逃離現場的許男逮捕到案。

許男坦承恐嚇、開槍,表示只是要嚇嚇對方,還一度辯稱只是對空鳴槍,沒有殺人意圖。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許男右手持槍平舉伸直於胸前射擊,並非對空鳴槍。

被害工地主任出庭作證表示,沒看到許男開第一槍的動作,只聽到砰一聲,回頭發現許男右手持槍平舉;一審審理後認定,許男是持槍朝人射擊,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

一審判決指出,許男與被害人不相識,僅因偶然路過即犯案,遭羈押時請求警方借提取槍,卻對槍枝藏放處說詞反覆,使員警疲於奔命,更於返回監所時衝撞員警。

一審並考量許男自稱為擔任新竹縣某鄉鄉長的兄長開車,月薪新台幣3萬元等情狀,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罪判許男8年徒刑,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許男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罪部分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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