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侵占民眾遺失物4萬元 士院判2年8月
2021/3/2 17:4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林姓偵查佐(停職中)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涉嫌侵占民眾遺失的4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林男危害官箴且矢口否認犯行,今天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林男自民國106年起即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108年8月間,民眾拾獲張姓民眾遺失的新台幣5萬元現金、存摺8本,送交北投警分局大屯派出所交給張姓值班員警。
張姓員警隔天將張姓民眾的遺失物送交林姓偵查佐簽收,林男先將存摺寄回銀行,張姓民眾接獲銀行通知後,前往北投警分局欲領回遺失的現金,但林男只發還1萬元,涉將其餘4萬元據為己有。
張姓民眾離開警分局後深感困惑,向最初受理的張姓員警確認當時民眾送交的金額;張姓員警隨後陪同張姓民眾找林男對質,林男才發還4萬元,案經北投警分局自清移送法辦。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一度辯稱保管袋破了錢掉出來,才一時沒全數發還;辯護人則辯稱可能因為張姓民眾音量小,導致林男誤聽才誤發,剩下的4萬元依規定也必須送到市警局,林男不可能獨吞。
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事證,認定張姓被害人與張姓員警證詞可採,林男辯詞顯然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認定林男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審酌,林男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的威信,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但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今天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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