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筆政治檔案移歸國有案 國民黨控告國發會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112年認定國民黨託管在政治大學19筆「台灣省黨部」及「總裁批簽」文件為政治檔案,應移歸國家檔案。國民黨興訟請求撤銷。法院日前判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審定政治檔案,應移歸國家檔案的業務,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國發會主張,促轉會(民國111年5月30日解散)於110年8月5日審定中國國民黨持有的3177筆(嗣後更正為3173筆)「台灣省黨部 」檔案為政治檔案,且於110年12月底赴代管檔案的國立政治大學辦理移歸。
判決指出,政大於111年間發現國民黨託管的檔案中,在「台灣省黨部 」檔案部分,有5筆檔案目錄與內容不符,未經審定,檔案內容包含國民黨的台灣省委員會變產興建宿舍處理小組會議紀錄、台灣省澎湖縣委員會變產造產計畫草案等處置黨產的案情;另有14筆未經審定的「總裁批簽」檔案,內容包含軍事情勢報告、韓國自由黨組團來訪等政府事務。
判決指出,國發會以政大提供的19筆檔案目錄及數位化影像,經逐筆審視、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認定這些檔案符合政黨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屬於政治檔案,於112年6月1日做出原處分,發函給國民黨限期須將19筆檔案移歸國家檔案(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並附知政大。
國民黨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認定為政治檔案的相關理由,屬於推敲及臆測,不符合促轉條例規定之政治檔案要件,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國民黨主張,保存這些檔案逾70年之久,耗費心力、資金及人力甚鉅,若是基於促進轉型正義公共利益所必要,原處分欲將這些檔案移歸國有,明顯剝奪及侵害其財產權,建請依司法院釋字第652號解釋所稱的特別犧牲,給予合理補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台灣省黨部 」5筆檔案內容展現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下,國民黨特權樣貌,並非純屬國民黨日常黨務相關文件,原處分審定為政治檔案,並無違誤。
總裁批簽14筆檔案部分,內容涉及總裁蔣中正核示有關國民黨於41年10月召開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歷次會議紀錄、蒞臨主持等,形式上雖屬內部會議,但時空背景國民黨一黨獨大,足以影響政府施政方向,檔案外觀形式及實質內容,均符合政治檔案條例及促轉條例規定的政治檔案。
法院認定,檔案雖然多為國民黨內部簽呈或會議紀錄,但是因國民黨是過去威權統治時期的執政黨,基於黨國體制下特殊地位,這些檔案有助於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的釐清及還原,不應單純僅視為國民黨的政黨財產。
法院指出,基於公益考量,政治檔案條例及促轉條例均明定持有經審定為政治檔案的「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通報、移歸為國家檔案的義務,且國發會依法行使公權力致政黨的財產遭受損失,尚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而且也沒有賦予政黨請求補償權利,本件無涉特別犧牲。
北高行日前判決駁回,即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另外,前案部分,促轉會於110年8月5日做出原處分,審定國民黨持有的3177筆(嗣後更正為3173筆)「台灣省黨部 」檔案,均屬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密切相關的檔案,為政治檔案,限期移歸為國家檔案(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民黨不服興訟,法院日前辯論終結,訂定1月9日宣判。(編輯:方沛清)1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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