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5里長具中國籍遭指鬥爭 內政部:完全依法行政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5日電)內政部查出5名里長具中國籍,去函主管機關應依法辦理,遭質疑是政治鬥爭。內政部今天說,依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都應放棄,無關鬥爭,完全依法行政。
具陸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議員公職。內政部2日指出,查核完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5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去函主管機關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
民眾黨代理黨主席黃國昌質疑,民進黨政府官員前後說法不同,目的不是要搞兩國論,只是要搞國內政治清算鬥爭。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行政院以民國112年5月24日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自81年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是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
內政部說,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內政部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中華民國國民、公民的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內政部強調,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就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也已在98年及113年二度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在人員就職前告知此事。
內政部說,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都應放棄;因此,內政部在發現民選公職人員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去函提醒權責機關應依國籍法辦理,完全是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無關清算鬥爭,更與外界所稱兩國論毫無關聯。
內政部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後,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在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都應依國籍法第20條辦理解職。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公職;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所解除公職;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公職。(編輯:林淑媛)1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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