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猥褻女兒4年 一審刑期合計289年餘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台北市一名男子自女兒未滿14歲時起猥褻、性侵,女兒擔心爸爸再入獄而長期隱忍。士院認定男子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92罪,判處刑期合計289年10月,依法定應執行16年徒刑。
法界人士指出,數罪併罰是考量人的生命有限,若以實際累加刑期的方式執行,刑度顯然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而過重、過苛,因此由法官審酌犯罪的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侵害法益同一性等,定出應執行刑。
法界人士舉例,李宗瑞性侵、偷拍多名女子,刑期一度合計為59年2月,但依數罪併罰規定,台灣高等法院最終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確定;高雄一名男子性侵、猥褻繼女共115次,刑度總計超過500年,法官依法定應執行15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男子因犯妨害國幣條例等案入獄,民國103年間假釋後與女兒同住,自105年6月起,即對當時未滿14歲的女兒猥褻、性交,甚至拍攝不雅影片,女兒直到109年4月間才報案。
男子坦承不諱,女兒則說父親平時很疼她,也因為父親剛出獄,她好不容易得到一個爸爸,不希望爸爸找新的配偶,假日都要求父親帶她出去玩;女兒還說,父親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性侵,沒有徵求她的意願,會報案是因為父親發現她與前男友的書信後凶她,才忍不住跟老師報告。
家防中心報告則指出,男子與女兒幾乎膩在一起,不希望女兒外出,女兒也相當依賴父親,2人關係緊密又衝突,女兒覺得自己成了父親的替代性配偶,但擔心父親再度入獄而隱忍性侵一事。
判決指出,男子長期違悖人倫綱常,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應嚴予非難,且被害人因本案經診斷患有憂鬱、創傷壓力症候群,足認男子嚴重戕害女兒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
合議庭依男子供詞與保險套數量等證據,認定男子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92罪,各處1年到4年不等刑期。
合議庭另審酌男子犯罪類型、動機、情節,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的遞減、被告年齡,定應執行刑為16年,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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