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追訴罪擬改酷刑罪 處罰對象擴及司法警察
2020/11/11 22:46(11/12 09:0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處罰對象只有法官及檢察官,法務部今天說,為符合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精神,擬修法並更名「酷刑罪」,把司法警察納入處罰對象,以保障人權。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王全成表示,依照現行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有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所指的處罰對象(行為主體)僅限檢察官及法官。
王全成指出,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之前建議,應增訂「酷刑罪」,以符合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精神,經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討論後,擬把行為主體從檢察官、法官,擴大到「有調查權限之人」,也就是指司法警察(警察、海巡、廉政署、移民署、調查官、憲兵等人),並將「濫權追訴罪」更名為「酷刑罪」,同時也增列濫權拘提、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的犯罪行為。
王全成表示,修法草案由法務部檢察司研擬,把濫權追訴罪更名為「酷刑罪」,日前法令草案已預告,將彙整各界意見,依期程辦理法制作業,應也會與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研討交換意見。
此外,立法委員於民國107年5月間,也曾提案要修正刑法第125條,並說明此法條規定的行為主體僅限檢察官、法官,並未完整含括刑事司法權相關職務的各職務人員,如偵查程序中執行偵查的司法警察,應修法,否則極易不當侵害人民重大基本人權。
例如,警察在路上隨意以現行犯為由逮捕民眾,帶回警局後,以查無實證,再把民眾放走,這樣的濫權逮捕行為,目前僅論及是否構成妨害自由罪,為本刑5年以下的輕罪;後續若把警察納入濫權追訴的行為主體,他的濫權逮捕行為就會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刑責。(編輯:張雅淨)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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