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導師吸金案 黃圓映更二審改判10年
2020/8/11 13:10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1日電)自稱「太仁心靈導師」的黃圓映違反銀行法吸金案,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改判黃圓映10年徒刑,宣告沒收172億餘元不法所得,發還予被害人,黃的丈夫與胞妹也各判8年,可上訴。
黃圓映自稱「太仁心靈導師」,廣辦道場舉辦心靈講座,道場原本由王姓負責人經營,黃圓映被控向加入的道親收取款項,每月支付3%利息吸金,後來王姓負責人過世由道親推舉黃圓映為接班人,黃圓映改以新台幣100萬元為1個投資單位繼續吸金。
黃圓映將收取的款項購買不動產、名車、投資股票、黃金、古董等,金額達198億9000多萬元,2011年檢調搜索時,還在黃圓映住處查扣現金4億多元,連同其他存款,總計查扣不法所得24億元。
全案在苗栗地方法院一審時,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黃圓映12年徒刑、併科罰金4億元,黃女丈夫林鑫溢和胞妹黃鎂銀也被認定為共犯,各判10年徒刑及併科罰金3億元。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黃圓映11年徒刑及併科罰金6000萬元,但林鑫溢及黃鎂銀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2017年更一審判決黃女11年徒刑,同時宣告沒收不法所得172億8280萬元,林鑫溢和黃鎂銀則各判9年徒刑。
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改判黃圓映10年徒刑,宣告沒收172億8280萬元不法所得,發還予被害人,林鑫溢和黃鎂銀也各判8年,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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