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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父棄屍案二審 男吵著要自己找律師辯護

2020/7/28 16:41(7/28 17: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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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新竹市胡姓男子與父親起衝突,竟持刀砍死父親,一審判胡男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今天開庭,胡男不願配合二審法院指定的義務辯護律師,當庭吵著要換律師,要自己找律師。

胡男之前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出庭時表示,他曾經因農藥中毒,到醫院就診,法官可調閱相關病歷;法官今天在庭上表示,經函詢醫院,並沒有胡男講述的就醫資料,胡男對此表示不滿,指法院沒有仔細調查,並說不願配合坐在一旁的義務辯護律師,要換律師,自己找認識的律師。

法界人士指出,在強制辯護案件,如果被告沒有自行委任律師時,被告辯護人來源有三種,分別是法院公設辯護人、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或是法扶基金會的扶助律師。

一審的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38歲胡姓男子去年5月31日,與65歲父親在家爭吵,胡男一氣之下,持刀朝父親砍殺20餘刀,造成父親重傷身亡。

判決指出,胡男見父親已無生命跡象,把屍體藏在浴室內,伴屍3日後,將父親屍體搬出,放在轎車後車廂,並載往舊社橋下旁農田灌溉水渠棄屍。胡男搬運屍體過程,被鄰居發現報警,揭開這起弒父案。

一審審理期間,公訴檢察官表示,胡男平日與父親同居生活,應盡孝道報恩,卻因起口角就持刀砍死父親,手段凶殘,行徑令人髮指。雖胡男坦承犯行,但對於殺人動機避重就輕,也不見悔悟,犯後態度不佳,求處死刑,以儆效尤。

一審合議庭考量,胡男經醫院精神鑑定患有精神疾病,不過,胡男在殺害父親時具有辨識能力,依人權兩公約精神,不得對精神病患判處死刑,因此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編輯:李亨山)1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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