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議員賄選案 更一審判林騰煌3年2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宜蘭縣議員林騰煌被控到選民家拜票並借廁所,以新台幣5000元請求選民一家五口投給他,遭選民拒絕。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選罷法判林騰煌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不過,民事當選無效部分,台灣高等法院3月間認定,林姓選民證詞前後不一,檢察官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林姓選民所言實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無據,因此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判檢方敗訴確定。
一名資深二審法官指出,會發生民事及刑事案認定不同,互相不受拘束影響關鍵在於,民事是採取「優勢證據」,未過半心證即會敗訴;而刑事是要入罪的,採取高標準的「超越合理懷疑」心證程度,要95%的信心水準。本件林騰煌二審遭判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將視三審裁判確定結果,影響林騰煌議員資格。
全案緣於,宜蘭地檢署起訴指出,宜蘭縣第19屆議員第10選區(蘇澳鎮)當選人林騰煌,涉嫌在民國107年11月間,前往林姓選民住處拜票借廁所,待走到屋內廁所旁轉角處,即拿出現金新台幣5000元,請求林姓選民一家五口投給他,但林姓選民當場拒收。
一審宜蘭地院認定林騰煌對林姓選民行為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的「行求賄賂罪」,對林姓選民的4名家人行為構成「預備行求賄賂罪」,判林騰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的賄款5000元追繳沒收。經上訴,二審認定罪證不足,改判林騰煌無罪。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期間林騰煌辯稱,他當時欲拿出5000元現金是要委託林姓選民製作選舉文宣等語。
更一審今天宣判,認定林騰煌辯稱不可採信,林騰煌構成「行求賄賂罪」及「預備行求賄賂罪」,審酌他為求順利當選,竟輕忽選舉為民主政治最重要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的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這攸關國家政治的良窳,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鉅。
更一審考量,林騰煌行賄選民的數量、金額、縣議員選舉於公職人員選舉中的層級與規模、賄選對選舉結果的影響程度等情形,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的賄款5000元追繳沒收。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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