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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違憲 劍青檢改籲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

2020/5/29 21:31(5/29 21: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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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均違憲,立即失效。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則呼籲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

劍青檢改聲明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通姦罪的違憲解釋,對此表示歡迎,但必須再度提醒,基於刑法謙抑性觀點,除通姦罪,尚有妨害名譽罪同樣僅涉及私人口角言語紛爭,與社會公益的關聯性甚低。

劍青檢改認為,職司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公義的檢察官是重要國家公器,也是社會共同資產,應該要被更合理且更謹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不適合耗費龐大偵查資源,只為介入私人口角糾紛。

劍青檢改建議,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或從程序法上落實刑法謙抑精神,研議修法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制,由當事人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避免有限的檢警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口角紛爭。

聲明另指出,對法務部每每於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時,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屢遭外界認為是反方代表的此一作法,劍青檢改表示抗議。

劍青檢改表示,檢察官身為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現制下,基於對權力分立的尊重,立法者對通姦行為作成「構成犯罪」的立法決定,身為司法者的檢察官就必須執行法律、調查犯罪。

劍青檢改指出,委派檢察官出庭對此一法律存廢表達支持或反對的立場,有損檢察官中立客觀的形象,且容易造成社會對檢察官是否因個人對於通姦罪存廢的態度而在個案上有偏頗執行職務的疑慮與誤解。

聲明表示,劍青檢改反對在這類議題上,由檢察官代表法務部出庭辯論。雖然,法務部身為政府法律顧問,對於一項法律的存廢,向國民表達行政機關的想法固屬合理,但建議法務部就此類議題,應自行指派部內行政人員,或另外委請律師或民間團體出庭,不要再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編輯:李錫璋)1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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