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主文公告出錯 人審會警告處分
2020/4/14 18:29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陳靜茹承審損害賠償案,誤將判決主文草稿傳給書記官,導致主文公告出錯。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今天決議,予以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靜茹承審一件損害賠償案於去年宣判,第一次的判決主文公告命3名被告賠償新台幣30萬元,第二次的判決主文公告卻改為僅一名被告須賠償,經北院主動請求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陳靜茹去年9月6日宣判,但並未依規定於宣示判決日,將製作完成的判決原本交給書記官,也未依規定於宣判翌日(工作日)即去年9月9日中午前,將正確主文傳送給書記官,反而透過LINE傳送審理期間預擬的判決主文,由書記官上傳審判系統公告。
去年9月9日下午5時許,陳靜茹因發現誤傳草稿給書記官,才將判決原本放在書記官辦公室。書記官翌日上班看到判決原本主文與第一次公告不同,因此重新上傳新的判決主文。
法評會認為,陳靜茹違反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構成法官法「違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規定且情節重大,決議報由司法院人審會審議,建議處分予以警告。
司法院召開人審會後,認為陳靜茹違反法官守則第4點及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等規定,構成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予以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併函請服務機關就其是否如期宣示、公告裁判及交付原本之研考事項,每3個月定期函報司法院,為期1年。(編輯:李亨山)1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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