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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漏電電擊致腦傷 二審判新豐鄉公所賠1761萬

2020/2/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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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19歲吳姓男子於104年間在新竹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玩砸水球,卻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而腦傷致植物人,目前特教班上課,請求國賠。二審今天維持原審,判新豐鄉公所須賠1761萬多元。

判決指出,吳男家屬提告指出,吳男於民國104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與友人在於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公園內水泥洗手台旁嬉戲、玩砸水球遊戲,因洗手台旁、鄉公所的路燈線路漏電,吳男突遭電擊倒地不起,經送往急救先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甦醒,至今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無法獨立行走。

家屬主張,吳男當年年僅19歲,正值人生精華時期,卻因這次事故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大好前程完全毀於一旦,目前特教班上課,但無法分辨食物能不能吃,曾吃同學的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也曾出現抬桌椅摔向同學、丟飯碗、湯碗等攻擊行為。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去年1月認定,路燈旁設置的洗手台本為水源供應設施,且設置於公園內以供不特定之人使用,但鄉公所在路燈周圍未設有警告他人有電線鋼纜垂落到地面的情形,或注意漏電,須負賠償責任,判決須賠1761萬9524元,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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