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舊法罰鍰過高 大法官解釋: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公務員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舊法罰鍰最低額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不予適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案件應依去年6月修正的規定辦理。
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第16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分別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劉孔中因雇用自己的姊夫擔任司機,未利益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被裁罰100萬元罰鍰。劉男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相關規定有抵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疑義,聲請釋憲。
另外,嘉義縣梅山鄉公所一名課長,未自行迴避評核配偶的考績為甲等,被裁罰100萬元罰鍰;台南市一名組長招募工讀生時,要求承辦人員錄取他的岳父,也被裁罰100萬元。2人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6號解釋,認為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用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修正,分別調整罰鍰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雖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於去年修正,但若在修正前被裁處者仍適用舊法。
大法官今天在解釋文中提到,本解釋聲請案的原因案件,以及適用舊法目前尚在行政救濟中的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修正後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編輯:方沛清)1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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