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行館案地下貨櫃部分 劉政池判刑1年2月定讞
2019/12/12 17:2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占陽明山國土蓋七七行館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部分上訴,劉政池擅自設置地下貨櫃部分,判刑1年2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其餘發回更審。
同案被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前處長蔡佰祿、前組長李朝盛、前承辦人謝文華,一審被依圖利罪判刑2年7月至6年不等刑期,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蔡佰祿3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認定,劉政池竊占國有土地面積逾4000平方公尺,違法設置地下貨櫃、草皮、地磚、植栽,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劉政池開挖公有山坡地並私設貨櫃、草皮、地磚、植栽違反水保法,判刑2年3月,蔡佰祿等官員也被判有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合議庭認定,劉政池觸犯2個水土保持法的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貨櫃部分判刑1年2月,草皮、地磚等地上物部分判刑1年,應執行2年徒刑,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劉政池、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認定劉政池設置地下貨櫃違法的證據與理由,此部分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判刑1年2月定讞。
劉政池被控私設草皮、地磚、植栽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似有重複計算面積,查證未盡,連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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