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賊辯患扮異性症盼輕判 法官駁:偷男性衣物
2019/11/28 17:37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28日電)李姓男子因偷竊男性衣物遭判刑,李男上訴,主張他患有「戀物性扮異性症」,不符竊盜構成要件,但法官認為,李男這次偷的是男性衣物,與扮異性症無直接關連,予以駁回。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新北市58歲李男5月13日晚間11時許,騎機車前往新北市雙溪區一處活動中心資源回收站,竊取黃姓男子的回收夾克、長袖襯衫、長褲共6件後逃逸,經瑞芳警分局調閱監視器循線將他逮捕送辦。
基隆地檢署依竊盜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審酌李男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另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判李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李男不服提起上訴,辯護人主張,李男患有「扮異性症,衝動疾患」應屬癖好的「病態」行為,並無竊盜罪所應具備的「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縱認李男構成竊盜罪,也請斟酌他患有病態戀物癖,從輕量刑。
不過,法官認為,李男雖患有「戀物性扮異性症」,但行竊標的是男性衣物,目的是用來自己穿用,與他患有「戀物性扮異性症」並無直接關連,且李男在警訊時供稱選擇在晚上犯案原因是比較沒有人看到,難認李男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顯著減低。
此外,判決書指出,原審法官已詳為斟酌李男的前科素行、犯罪所生的損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事項,沒有過重不當情形,對原審的職權行使應予以尊重,因而予以駁回。(編輯:李錫璋)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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