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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貓挨罰3萬元 飼主興訟抗罰勝訴

2019/11/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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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北巿動保處認定林姓飼主棄養貓,開罰3萬元。飼主興訟說,因年老罹病而無法再養,貓放在紙箱內,提供飲食並張貼「徵主人」傳單,貓卻被帶走。法院認定,飼主未棄養判勝訴。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巿動物保護處接獲通報,在民國106年9月26日於北巿一家商行騎樓前發現名叫「達達」的公貓被獨自留置在紙箱內並徵求新飼主,因可脫逃恐生意外,將貓隻安置在動物之家。

動保處找到林姓飼主,要求領回公貓,逾期未認領,將依動物保護法處罰及沒入貓及開放供民眾認養;林姓飼主表示,因健康因素無法續養貓,但有積極為貓尋找新飼主,並無棄養。

貓在等待飼主領回期間,因誤食塑膠片,送醫院開刀住院後,再接回動物之家,林姓飼主仍未領回;動保處107年9月11日對林姓飼主開罰新台幣3萬元及須接受動物保護講習3小時,同時沒入貓。

林姓飼主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年老罹病不適合繼續養貓,但絕無棄養貓;貓原本就生活在商行騎樓,平日都自由活動,貓沒有植晶片,如果他要棄養可將貓攜至他處丟棄即可,何需費周章徵求新主人,貓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帶到動保處,他願由動保處代尋新飼主,但雙方溝通不良。

法院認定,依據動保處救援貓的現場照片,貓被安置在一家商行騎樓前的紙箱內,有供給食物、飲水並張貼「徵主人」傳單,傳單內容「主人無法蓄養,我需要一個新家」,可見林姓飼主非放任貓自行生死。

法院審酌,動保處將貓攜走安置後,雙方磋商過程發生貓誤食塑膠片送醫,雙方雖多次溝通,但溝通不良,以及林姓飼主也因自身年老罹病,無法立刻將貓領回,且依動保法規定,飼主如將飼養的動物交送動物收容處收容處理,就不構成棄養,因此不能因林姓飼未積極配合領回,就認定他構成棄養。

法院認定,林姓飼主沒有棄養,動保處裁罰及沒入貓等處分不當,因此撤銷,判林姓飼主勝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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