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當選無效 苗栗縣議員張志宇一審勝訴
2019/7/17 15:16(7/17 15:3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7日電)苗栗縣議員張志宇遭落選對手指控在競選期間透過劉姓媒人買票,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審理認劉女並非競選團隊成員,無證據可證明張志宇參與賄選,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8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訴訟,落選人即原告徐筱菁,主張被告張志宇的媒人劉姓女子,在競選期間,為張志宇以每票新台幣500元至1000元對價,分別向陳姓女子等12名選民買票尋求支持;另有一名曾姓女子證稱,去年11月中旬,有不明男子透過她的婆婆轉交1000元,要求支持張志宇。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兼審判發言人宋國鎮表示,被告張志宇則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劉姓女子只是他的媒人,並非競選團隊成員,也非樁腳,並不知情或授意劉女買票;至於曾姓女子在偵查中證述,經曾女婆婆否認,檢方未將婆婆列為行賄對象,合議庭經審理後,今天宣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宋國鎮指出,劉女雖是張志宇媒人,但並非家人,也非競選團隊成員,且賄選的金錢是劉女自己從郵局領取,並非來自被告張志宇;至於曾女聲稱婆婆轉交不詳姓名男子賄款部分,經曾女婆婆否認,檢方也未列為賄選案被告,不能證明曾女所述與事實相符。
合議庭認為,不能僅憑劉女為張志宇的媒人關係,就認定劉女的買票行為張志宇有共同參與、授意或知情,審理後以證據不足,駁回當選無效之訴。(編輯:李錫璋)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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