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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涉洩密無罪確定 審判長:仍有失職可能

2019/7/12 10:02(7/12 13: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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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教唆洩密,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無罪確定。高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馬英九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他是公務員,如違反規範,仍有失職懲戒可能。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由庭長張惠立擔任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法官游士珺、柯姿佐擔任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涉犯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罪事實,應提出證據及負舉證責任,該件檢方無法說服法院形成馬英九有罪的心證,因此判決無罪。

合議庭表示,檢方當初起訴馬英九的二個犯罪事實,首先是馬英九在民國102年8月31日,明知特偵組調查司法關說案的專案報告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另是馬英九於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合議庭調查後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並沒有共犯關係,也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他們兩人間有所謀議,黃世銘所為,並不能與馬英九所為混淆。

此外,黃世銘主動求見交付關說案的書面及口述內容,馬英九是被動接收,所以,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進而引申馬英九違法傳遞利用柯建銘個資。

合議庭表示,馬英九當時為總統是法定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如違反規範,有因失職遭受懲戒處分的可能,但刑罰與行政罰不同,合議庭審理案件僅就馬英九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須處罰進行調查,結論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高院指出,一審法院以馬英九行為構成刑法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做出無罪判決;更一審今天則是認定馬英九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做出無罪判決。二者見解雖然不同,但判決無罪一致,因此不做撤銷判決,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80712

洩密案無罪確定 馬辦:有助確立總統行政權限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2日電)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無罪確定,馬英九辦公室今天表示,馬英九對無罪判決感到欣慰,判決結果不只攸關個人清白,更有助於確立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讓總統安心依法治國。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審結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馬英九辦公室發布新聞稿表示,馬英九為維護司法獨立,處置司法關說醜聞,卻反被依洩密等罪起訴,對高等法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感到欣慰。因為這項判決結果,不只攸關馬英九個人的清白,更有助於確立憲法上總統應有的行政權限,讓國家領導人在任內能安心依憲依法治國。

馬英九辦公室指出,全案審理兩年多來,檢察官如同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所稱,對於馬英九構成犯罪的具體行為事實為何,始終沒說清楚,明顯就是「先射箭再畫靶」,為達到起訴馬英九的特定目的,不惜耗費司法資源。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馬英九因此遭受各種無謂糾纏,但一路走來捍衛司法獨立,無怨無悔,會繼續為杜絕司法關說奮戰,也再次呼籲蔡政府,不要再延宕「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制定,讓司法關說走入歷史,讓中華民國的司法能更受到人民的信任。(編輯:蘇龍麒)10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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