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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富遭控傷害致死判刑入獄 再審逆轉改判無罪

2019/6/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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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0日電)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控15年前涉一起鬥毆案造成一人死亡,因警方憑案發死者在場友人指認送辦起訴,遭判刑9年定讞入獄。高雄高分院今天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全案發生於民國93年,阮姓、林姓少年疑因細故遭林姓男子毆打,隨後雙方相約在屏東萬巒鄉「萬金營區」前馬路談判,為林男助陣的包姓男子遭棍棒毆打頭部重傷送醫搶救不治。

劉正富為林姓少年的舅舅,事後被指認涉案,但他矢口否認到場參與,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20年,更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劉正富親友不斷提出他不在場證明,全案經檢方三度提非常上訴遭駁回,冤平會則於前年協助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今天開庭審理,合議庭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正富至隔年4月被死者友人在警詢指認已時隔8個月,且警方提供同一張照片給證人,指認程序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規範,加上指認者指認的另名被告獲判無罪確定,所指認的劉正富恐可能有錯誤,其他證人說法都有出入,無法排除指認有錯誤。

判決表示,合議庭認為劉正富當時任職台塑仁武廠,案發當天早上有打卡紀錄,案發前後10多個小時未與其他當事人通聯,也提出一張案發前凌晨零時46分於仁武區水管路超商的發票,雖警方不明原因遺失,但有不在場證明非空口無憑。

劉正富與排灣族親友多人到庭聆判,當獲知改判無罪判決時當庭激動低頭掩面,表示心情很複雜,感謝上帝、教會、冤平會及家人的支持,親友也十分高興。(編輯:陳俊碩)1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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