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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躲警自撞亡 最高法院判警察免賠

2019/4/1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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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宜蘭縣五結警方於民國102年間巡邏發現一名李姓男子酒駕,要上前攔查,不料李男駕車逃逸後自撞路樹身亡,家屬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警方無過失免賠,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宜蘭縣五結員警於102年3月20日晚間駕車巡邏,行經五結中路二段一家餐廳時,看到李男從餐廳駕車離開,懷疑李男酒駕,隨即尾隨李男車輛,要予以攔查,但李男駕車猛踩油門高速行駛,在大吉五路因車速過快而撞擊路樹,送醫不治。

李男家屬認為警方執法過當,導致李男死亡,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

全案一審時,宜蘭地方法院認定,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須負部分過失責任,判決宜蘭縣警察局須賠償新台幣192萬餘元。警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指出,一般汽車駕駛人經警察指示停車者,通常均會自動停車受檢,因此,警察駕駛警車尾隨取締酒後駕車的行為,通常不會造成駕駛人高速逃逸致翻車死亡的結果。員警尾追查緝,與李男死亡並無相當性,改判警方免賠。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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