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議員邱佳亮聲請暫准出國參訪 最高法院否決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桃園市議員邱佳亮被控貪污,一審遭判刑12年6月,案由二審審理中。邱佳亮以議會受邀到上海參訪,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獲准。案經檢方抗告,最高法院今天自為駁回聲請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書指出,邱佳亮聲請主張,他是桃園市第2屆市議員,日前桃園市議會接獲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邀請到上海進行參訪交流,這次交流活動有利於兩岸互相瞭解及促進兩岸人民交流,創造雙方合作機會,為有利於公益的活動。
邱佳亮說,他身為選民付託的民意代表,有參與及促進之責,並經議會指定出席也責無旁貸,他的小孩、年邁母親均定居於台灣,他所有財產也在台灣,並無任何海外資產,他還因病須固定到醫院回診,沒有不返台的可能,並提出桃園市議會函、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參訪行程表(3月7日至3月11日)等為證據,請求暫時解除限制出境。
高院法官調查,邱佳亮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一度遭羈押,去年5月初獲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新台幣200萬元交保及限制出境;一審認邱佳亮確實詐領補助費,判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120萬元,且諭知犯罪所得822萬5617元沒收,全案經上訴,由高院審理中。
高院法官審酌本案進行狀況,裁准邱佳亮於提出50萬元的保證金後,從3月7日起暫時解除限制出境5天,自3月12日凌晨0時起仍恢復限制出境,若他遵期於3月11日深夜12時前返台,經檢具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向高院陳報並審核無誤,將發還保證金,逾期未入境返台,則沒入保證金。
案經檢察官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以為了確保將來案件審判及執行之順利,認為有繼續限制邱佳亮出境、出海必要為有理由,二審裁定不當,因此撤銷原裁定,且因邱佳亮聲請7日出境在即,因此自為駁回聲請確定。(編輯:李錫璋)1080306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