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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案 更一審加重改判10年

2018/12/2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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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二審獲判1年8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他犯後未思己過,犯行不容輕縱,將他依證交法加重改判10年。可上訴。

檢調接獲檢舉指出,金尚昌開發公司涉嫌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公司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

一審認定,林鴻明身為宏國集團副董事長、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竟為圖個人私利,不顧不良債權買回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資產公司買進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牟取鉅額利益,且犯後僅坦認部分犯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經上訴,二審於104年10月底認定林鴻明涉犯偽造公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其他被訴包含不合營業常規、不良債券、詐貸1億元未遂等均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底就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外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審酌林鴻明身為企業家,理應恪遵法令,並善盡社會責任,但他先後就公司名下的重大資產,精心謀劃並主導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另公告不實財務報告,以牟取個人私利,非但直接導致公司、股東遭受重大損害, 也足以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及大眾投資人的權益。

更一審指出,林鴻明犯後未思己過,飾詞卸責,呈現相當的惡性,自不容輕縱,考量他年逾60歲以及各個犯行,依證交法等罪判刑10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億9746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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