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違停釀酒駕死亡案 車主與駕駛被起訴
2018/11/13 18:23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洪姓男子今年1月駕駛曳引車,受林姓車主指示違停路口旁,蔡姓男子酒後開車追撞,造成2死1重傷,經鑑定曳引車違停造成事故,檢方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洪男與林男。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39歲林姓男子為一輛營業貨櫃曳引車車主,59歲洪姓男子受雇於林男駕駛該輛曳引車。
民國107年1月19日晚間,洪男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繼續駕駛,由洪男駕駛曳引車搭載林男,在林男指示下,洪男將曳引車停在林男住家附近,位於龍井區茄投路上與茄投路160巷交叉路口,車頭朝東停放。
1月21日凌晨1時37分,蔡姓男子酒後駕駛轎車載賴男與綽號「阿奇」的男子,行經茄投路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林男所有的曳引車左後方,造成蔡男與賴男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傷害,送醫後均不治死亡,阿奇則受有腦挫傷併顱骨骨折及蜘蛛膜下腔出血,送醫救治後造成右眼幾乎失明。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勘查事故現場,確認曳引車停放在路口處,依規定交叉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林姓車主到案時表示,他知道拖車應停放專用停車場,但因找不到司機駕駛,就請洪男先停在他的住處路旁;洪姓駕駛則表示,平時拖車有固定停放地點,當時由林男指定停放地點,他知道事故地點不能停放車輛。
檢察官認為,案件經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拖車停在事故地點顯屬違規,被害人蔡姓死者酒後駕車也有疏失,但沒有民事責任與過失相抵問題,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林男與洪男。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從事業務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金。(編輯:翁翠萍)1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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